2018年9月19日 星期三

強制執行要留下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1.2倍讓他生活。


拿到了判決書或是跟對方調解成立,對方卻不願意照判決或調解筆錄的內容履行時,該怎麼辦呢?聽說現在還得留下對方的生活必須費用不能查封,真的嗎?
法律上的程序是拿判決或裁定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包括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名下的不動產、工作的收入,都可以成為執行的標的。
以前我們事務所辦理的強制執行案件,法官依往例多數都是固定扣走債務人三分之一的收入。不過,前一陣子,強制執行法修正了,特別在第122條增訂了第三到五項,由於是燒燙燙的新條文,特地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喔!

一、要留下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1.2倍讓他生活。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二、要留下債務人的扶養親屬生活所必須的費用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三、法官還是有斟酌的空間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此外民法第122條原有條文也規定了:
一、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薪資),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我記得,條文修正通過後,有個朋友對我哀哀叫說,這樣他每個月被扣走的薪水變多了。沒錯,如果薪水較高的債務人,適用新的條文,的確有可能被扣走的薪水會變多,所以這個新修正的條文,並不是特別在保護債務人或債權人,而是對債務人「生活所必須的費用」設立一個基準。

話說回來,我倒覺得這個新修正的條文有個好處,對於不付扶養費的一方,如果屬於高收入者,就可以扣到比較多的薪水,當然,對於故意領現金讓法院無法強制執行的人,還是沒辦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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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1. 林小姐妳好~

    去年八月中旬,本人在麵粉工廠內執行職務中,莫名遭受公司司機(加害人)惡意徒手攻擊以致頭、手、胸口全身擦挫傷,加害人並在攻擊期間,在工廠內拿起工地鐵鏟、拉門鐵鉤、西瓜刀攻擊,在旁有同事幫忙阻擋,旁人卻也因此頭部挫傷,加害人離去前,還語帶恐嚇本人。
    因此事,受傷中斷收入,但須扶養父母負擔家計,但傷後,也不敢再回原公司,
    對加害人提告後,也開完偵查庭,並收到調解通知,然加害人調解成立時,承諾賠償分兩期共12萬元整,然事後卻置之不理,本人只好經由強制執行一途法律救濟,但加害人提出異議,因家中須扶養父母等子女,而新北地方法院來函須酌留債務人(加害人)每月生活費36,347元,然本人現在收到執行終結。
    請問,有什麼方式,能使被害人得到該有的賠償及權益??
    煩請賜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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