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保證做好人?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簽保證書嗎?

你還記得自己剛畢業找到第一份工作時的心情嗎?

除了大學在律師事務所打工之外,我自己在法律系畢業後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是大約面試了七、八家左右的公司後得到的工作機會,雖然後來在職的時間不長,但因為在那之後我就跟大律師(當時還是大學剛畢業的渾小子,還沒考上律師)跑去開火鍋店、跟擺攤賣薯條,所以我真正當全職員工的人生其實短短的,也因此對當時面試、上班的事情至今還有許多仍然印象深刻。

「其實,我們是希望找一名有律師執照的新同仁,找妳來是想看看妳是不是跟照片一樣漂亮?」穿著還不習慣的套裝、高跟鞋跟一名頭髮灰白、一臉沒朝氣看起來就是準備待在公司養老的主管面試,那位老主管的身旁則是坐了一位四十多歲西裝皺不拉嘰的男同仁,一副老主管不退休,他在公司也沒什麼指望的神情。好吧!我承認對他們的工作心態一切都是我猜想,但這樣明目張膽欺負社會新鮮人,還是家鼎鼎大名的上市公司,要是換成這時候恰北北的我,肯定要錄音公諸於世。

然而當年已經面試好幾家公司沒下文的我還是摸摸鼻子,謝謝主管給我面試機會,希望有其他職位再通知我。事隔十幾年現在不知道那位四十多歲的男同仁幹掉那位老主管了嗎?

不過,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沒多久我就收到另一家知名電視公司的錄取通知,還分配在權力中心董事會內當法務。幸好沒被那兩位居心不良的猥瑣男人錄取一起工作。

進入那家知名的電視公司後的第一天,公司人事就丟給我一張員工資料表及人事保證書,請我找個保證人幫我簽名,好吧!說來汗顏,當時法律系畢業的我,卻沒有多少社會經驗,甚至以前在律師事務所也沒被要求簽過這種類似「保證做好人」的人事保證書。

沒被要求簽過的人可以聽聽,有簽過的人可以看看,什麼是人事保證?保證什麼呢?

帶大家看看民法第756-1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我來說說白話文吧~

所謂的人事保證,就是保證人擔保員工工作上對老闆造成損害時,由保證人來負賠償責任。

咦?原來有這種東西?可以這樣嗎?誰敢幫我簽?

其實,後來發現,人事保證其實很常見喔~

的確有不少公司會要求員工上班時要找一個保證人來擔保會一同負擔員工工作上所造成的損失,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而目前似乎遍尋不著相關的勞動法規去限制哪些工作應該或不應該讓員工為了得到工作,必須拜託身旁的人來幫忙簽這樣的保證書。

真的很為難耶~雖然自己平常行事沒有什麼大問題,可是馬有失蹄、人有錯手,不小心出了錯,還把親友拖下水,就算沒出什麼差錯,拜託人家簽這種保證書,也是很難開口,怎麼辦呢?
可以拒簽嗎?

如果公司以簽立人事保證契約作為錄取的條件,基本上是不違法的。
但是如果已經開始上班,而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裡面並未事先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即使你拒絕找人來簽保證契約,雇主也不能強制要求或以此解雇你。

就算工作規則有規定,如果工作的內容並無造成公司重大損害的風險,譬如只是客服,公司也不見得就能用不簽人事保證來解僱你。

(偷偷說,就有朋友拖著拖著公司也忘了催)

即使你說,律師娘,來不及,我已經簽了。

要注意民法上就人事保證也有一些限制的規定,第756-2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756-3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也就是說,

一、人事保證契約最多不可以超過3年。
二、保證人只有在雇主無法找受雇人或用其他方法受償時,才可以找保證人賠償,所以要求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放棄先告員工才能告保證人的限制)是無效的喔!
三、賠償金額最多也只須賠償受雇人當年的薪水總額。

最後,也跟大家分享一個資訊,有些保險公司有在提供「人事保證保險」,如果不方便或找不到保證人,又想得到理想中的工作,可以去尋求相關的資訊喔!


到底律師娘有沒有找人簽呢?當然有啦~新鮮人總是最聽話的嘛!至於現在正在找工作的人,可以自己斟酌一下囉!

3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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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懷孕面試沒告知雇主,但工作試用三個月走勞動契約期間,因週數大了需要告知懷孕,有何自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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