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最後一次你養我



    「離婚後,要一筆贍養費再走。」這句話對也不對,離婚不代表就可以請求民法第1057條中的「贍養費」。
    
     撰文者~可道律師事務所蔡詠琴

     請求「贍養費」的第一個前提,是雙方必須是依照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所以若雙方是協議離婚(民法第1050條)、或是雖然提起離婚訴訟但以成立調解的方式離婚,都不能依照民法第1057條請求法律上所謂的「贍養費」。

    贍養費第二個關卡在於,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亦即想請求贍養費,還必須是關於裁判離婚事由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沒有過失,否則也不能請求。

    如果以上兩個關卡都通過了,到底確實可以請求多少金額,就是法官決定的問題。實務上曾發生一個案例,很八股卻很真實,不是什麼新鮮事,卻也讓人無限同情。屏東地方法院94年婚字396號判決的背景事實就是這麼一個故事:甲男乙女婚後,學歷只有高中畢業的乙女就一直當家庭主婦,全心全意為從日本留學返台擔任大學教授的丈夫甲男照顧家庭,拉拔兩個女兒都念到台灣大學畢業。但是光鮮亮麗的教授家庭表象背後,卻是乙女屢遭丈夫家暴,不得已只好逃離娘家,甲乙分居十餘載;在分居的期間,甲男又另外結交新歡,與新歡生下小孩、另組家庭,嫌棄甲乙婚姻中所生的兩個女兒是「賠錢貨」,對她們的生活不聞不問,母女三人只好靠母親的娘家親戚接濟。這樣的情形持續多年,乙女看著兩個女兒終於都長大成人,決定不再隱忍,始向法院以甲男多年家暴、惡意遺棄等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請求裁判離婚,獲准後乙女又依民法第1057條向甲男請求給付贍養費。關於贍養費的數額,法官斟酌:
  1. 乙女確實沒有謀生能力:因為多年乙女都靠娘家親友接濟。
  2. 乙女的年齡:離婚當時,乙女已經57歲了,是一般將屆退休的年齡,在未接受其他職業訓練前,依目前條件,於現今社會經濟型態下,不論是求職或創業,皆屬不易,故而評估乙女自營生計的能力不高。
  3. 乙女於婚姻中貢獻頗多:是專職家庭主婦,在丈夫甲男外遇後,仍盡心拉拔兩名子女。
  4. 學經歷:乙女學歷僅有高中畢業,甲男卻是日本東京大學畢業的博士,在大學裡職銜教授,月收入穩定約有100,000元。
  5. 預計乙女離婚後謀職以安頓生活所需的時間。
綜合以上因素判斷,本件法官判決甲男應該給付以女一年、每月20,000的贍養費,共計240,000為適當。
    
故從上面這個案例可以知道兩大重點,其一,法官會就個案經濟能力、經濟狀況、學經歷、婚姻中貢獻、年齡等等綜合考量一造離婚後是否會陷入生活困難;其二,因為贍養費的作用,只是為免離婚後一方頓失所依,導致生活困頓,所以法院會衡量需要多長時間、多少錢,可以讓一方配偶撐過這個離婚的過渡期。

其實,於情於法,曾經最親密的兩個人,在分開後還是要自己站起來,用自己的力量去尋找自己的幸福,所以,頂多,只能要曾經的那個人,養你,最後一次。


祝天下轉身人,都能找到自己的幸福。

預約可道律師事務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02)2976-1611

1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