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贍養費與扶養費別傻傻分不清楚
法律上所謂的『贍養費』,是指付給對方照顧對方生活的費用,依目前民法的規定只有在判決離婚、己方無過失、生活陷於困難三要件具備的情況下,才可以向對方請求,當然對方有情有義自願給就另當別論。
但通常好手好腳暫時沒去上班或在家顧小孩不能上班,幾乎法院都不會認為這叫做生活陷於困難,有看過年紀很大當家庭主婦一輩子的,被判過可以請求贍養費,但也是一個月幾千元,所以不要太期待對方外遇、家暴,自己的青春就可以換算成贍養費。妳的戰場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跟損害賠償。
『扶養費』才是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不要跟贍養費弄混了。
但是,
1.法院判的話是以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生活標準雙方依收入比例分攤,算起來每個月七八千到一萬多,不夠用,但判更多的法官實在少數,而且這已經包括了房租、教育費用等等各項所需費用,除非小孩有特殊必要費用,譬如有特殊疾病。
2.在協議書約定不用付扶養費,一樣可以用小孩的名義請求,只是後續有債務承擔的問題,千萬不要用不付扶養費來放棄監護權,到時候可能還是被請求付費,但監護權卻要不回來。
3協議書的扶養費最好去公證,才不用透過訴訟就可以強制執行。
4.雖然協議書有寫扶養費,如果對方脫產,也是白搭,但記得小孩成年後要立刻去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否則法院裁定確定前,公立安養院的費用是持續計算要付的,一樣不能免除。
有人問到怎麼證明呢?譬如提供向對方請求的訊息、對話紀錄、催告函,或是傳喚知情的證人。
5.扶養費即使協議書沒寫還是可以請求,期限是15年。
6.扶養費定好了仍然可以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
7.扶養費原則上應負擔至20歲,也有法官判到大學畢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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