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性騷擾簡訊

戀人以下,就朋友未滿嗎?

分開,說不清楚是誰的錯,但總有人不甘。

他的訊息裡滿是性歧視的文字.曾經的親密憐惜,蕩然無存。

有人說,私訊屬於私人間的通信,不符合刑事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他心知肚明,所以肆無忌憚。

真的拿他沒輒嗎?

事實上,有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招喔!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第9條規定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同法第20條規定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
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過去的案例中有因傳訊息罵人妓女、去做雞等等,被請求應為精神上損害賠償的判決,金額則依雙方的身份、學經歷、資力及性騷擾程度的不同而有差別。


因此,千萬不要聽人家說公然侮辱罪不適用於私人間的簡訊,而認為可以濫發簡訊罵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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