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有時候,事實是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設身處地為對方想的心情。

有時候,事實是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設身處地為對方想的心情。

「妳那天幹嘛那麼說?」
「我哪有?」面對大律師的訊問,我算是難得不心虛的當事人。
「明明就有,我聽了覺得很不舒服。」律師可以用「明明」當證據嗎?
我當下有幾個選擇:

「請提示證據。」
「你聽錯了,沒有就是沒有。」
「就算我有說,那也是事實。」
「….好啦!我下次會注意。」

如果是你,你會選擇哪一種回答方式呢?

家事事件的訴訟中,第一庭一定會排調解,而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會在調解之前花很多時間跟客戶溝通,究竟我們的當事人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你或許不相信,很多人居然不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甚至,連要不要離婚也還不能決定。所以律師在庭前開會時,都必須要旁敲側擊,猜測當事人深藏在心裡,連自己也沒有去面對的那部分。
而到了調解期日,面對對造,律師也得從他們抖出來的武器中,去猜測對方真正的意圖。

我記得有一次我們當事人的對造在協議離婚的時候,一直刁難我們的當事人,本來講好了監護權歸女方,但他一下說如果女方改嫁小孩子監護權就自動歸男方,一下子說要規定女方不可以交男朋友,否則停止給付扶養費。

這兩個約定,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因為孩子的監護權應該依小孩的利益來決定,一旦約定好了監護權歸屬,必須要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才比較有機會改定監護權,不可能因為這樣的約定,來約束女方是否改嫁,而且這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

女方交男朋友男方就停止給付扶養費更不用說了,沒念過法律的人的法律情感,也會覺得哪有這種事,父親養不養小孩跟母親有沒有新的交往對象肯定是八竿子打不著,但男方就是鬼打牆似的不肯簽。

我們在一旁觀察猜想,男方大概是擔心監護權給了女方以後,哪天小孩改叫別人爸爸。於是跟對方說明,只要他按時給付扶養費、也常常跟小孩互動,盡到父親的責任,因為小孩不管要改姓或讓新的繼父收養,都必須要透過向法院聲請及傳生父到庭,而通常也得父親這邊未盡扶養義務,才有可能讓小孩認別人當爸爸,如果,他沒有未盡責任的狀況,法院不會剝奪掉他當父親的權利,這些每個律師都知道,歡迎他隨便找個律師問問。

果不其然,男方思考了一下後,就好好的把離婚協議書簽掉了。

「我都不知道,我在他眼中,還這麼有行情。」

女方在男方離開後,忍不住自嘲,而我們也跟女方說明,其實這是很多讓出監護權的男方會擔心的點。

雖然,這是已經要說分手伴侶的狀況,但是回到生活中跟另一半的相處也是如此。

我們在吵架的時候,往往想吵出一個結果,吵出一個事實,然而,事實是什麼有時候往往不是對方在乎的,甚至很多事情已經無法追溯,就算追溯了,答案是你對,也不是對方想要表達的。

我們應該去探測,對方提出的質疑裡,動機是什麼?想要你改變的是什麼?而且更棘手的是,人們甚至會因為各種考量,沒把自己真正擔心恐懼的表達出來。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究竟我的答案是什麼呢?

我必須說,可以安然渡過婚姻多年的夫妻們一定都會告訴你,不管對方抱怨什麼?先改再說吧!愛一個人,從來不該用自己想要的方式來愛對方,而該用對方想要的方式來愛對方。

究竟他說的對不對,是不是事實,其實不是重點,而是在他對你們的關係提出客訴時,期待你為他做些什麼,我們要做的並非一昧地提出答辯,而是要嘗試設身處地為他想,怎麼做,才是對方想要的。


律師娘作品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