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想『他』想到都吃不下飯了,『妳』可不可以讓『她』見孫子一面呢?」
『妳』是前媳婦,『她』是前婆婆,說這話的是前小姑。
一整個是尷尬、緊繃又斷不乾淨的關係,而『他』是唯一不用掛上『前』字的關係人,『妳』的兒子,『她』的孫子。
事實上,血緣關係仍在,但婚姻關係一結束,真的還能血濃於水嗎?如果,連見都不能見上一面。
事務所裡碰過的婚姻案件,導致婚姻結束的三大殺手:外遇、金錢,還有就是緊追在後的婆媳問題。
一旦因為婆媳關係而導致婚姻關係破裂時,媳婦最常用的殺手鐧就是「不讓公婆見小孩」。
可以嗎?
其實一般來說,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是存在於父母親之間,而通常法院在沒有特殊的狀況下會裁定未行使親權的一方,可以將小孩帶回過夜,所以在正常的狀況下其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看小孩,應該不是什麼大問題,充其量就只是看得夠不夠,滿不滿足而已(還有雙方會不會講彼此的壞話,哈!)
會發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爭取探視權的狀況比較常見的是,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知去向、在監服刑或長年在國外等等,但祖父母卻因為兒媳過去婚姻還存在的時候,已經對孫子有很深厚的感情,卻跟媳婦(女婿)過去的關係不好,導致媳婦(女婿)求去後,刁難著不讓前公婆或前岳丈岳母見小孩。
我們可以先看法院的見解如何呢?
「若肯認祖父母具有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則除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母一方外,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四人亦均得與未成年人進行會面交往,更有可能出現其他親人,例如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出面同為相類主張之狀況,如此勢將使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遭致嚴重影響干擾,顯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成長利益。從而,民法第1055條第5 項明文規範僅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核屬立法者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所作成之明示決定,當無類推於祖父母以為適用之可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抗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同參)
很明顯,上面這個案件的法官認為,祖父母本身是沒有探視權的,因為如果擴大到讓祖父母本身就可以探視,那其他親人呢?界線又在哪裡?動不動大家想看就看,將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受到嚴重干擾。
聽起來有點不近乎人情,但對很多單親爸爸或單親媽媽而言,他們可能就覺得
照顧子女的過程前公婆或前岳丈岳母的探視與關係,的確讓他們很困擾。
當然法律擋住的情,還是有機會透過包容與體諒滲漏,其實祖父母可能也要理解到婚姻關係的結束,畢竟讓夫妻都想要過各自的新生活,探視的方式跟時間本來就沒辦法像以前和孫子相處一樣緊密,不要對行使親權的一方逼的太緊,讓對方有喘息的空間,而行使親權的一方縱然有恨,將心比心,稍微釋放一點尺度,讓孩子不用當夾心餅乾,可以獲得更多的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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