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免外遇保證書

最近來諮詢我們的熱門問題是,老公出軌了,他指天畫地的說不會再犯,我該相信他嗎?我可以請他簽個協議書說,如果再犯,小孩監護權及財產就歸我,來避免他再次傷害我嗎?這樣有效嗎?

女人,別傻了!一個男人都保護不了妳,妳以為一張紙能做些什麼呢?

首先,大家都以為所謂的『監護權』是父母的權利,可以讓來讓去,可以拋棄。說句難堪的,很多來諮詢我們的父母,甚至兩個人都不要養小孩,兩個人都不想負責任。有的人希望可以和對方簽立拋棄監護權及探視權,只要自己不用付小孩的扶養費即可。

其實,父母的監護權在民法上正確的名稱叫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再說一次,『及負擔』,那是父母對小孩的養育責任,怎麼能由父母兩個人的決定來將它免除掉呢?充其量只能約定在戶政事務所由一方登記為權利義務行使人,代理日常生活事務,另一個人即使非登記上的權利義務行使人,一樣對小孩有扶養義務,因此即使非登記為監護權人,登記名義上的監護權人,還是可以以小孩的名義,代替小孩起訴請求另一方負扶養費。一般看到離婚協議書上的扶養費用由一方負擔,頂多能解釋為債務承擔,並不能代替小孩免除父母一方的扶養義務。

其次,如同以上說的,監護權也是對小孩的義務,因此,進入監護權的訴訟程序後,法官審理時考量的也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而非那張父母簽立的協議書,因此,前面所說的,外遇就放棄監護權,假使對方不遵守,也是依監護權的裁定程序,依子女的最佳利益裁定,與協議無關,簽了也是白簽。大家可以參考這篇別傻了,你有監護權

其三,關於財產的放棄,或許經過公證的話,會有證明雙方真意的效力,但因為外遇的部分,非屬具體可判斷的事實,公證人不可能把這段放入逕受強制執行事項,也就是說,無法直接強制執行的結果,如果財產還在對方名下,也是要透過訴訟討回,而這樣的協議書剛好提醒外遇的一方在出軌時記得脫產。

說了這麼多,不是要讓安分守己的配偶睡不著覺(男女平等,在此不分男女均勸戒),有位配偶是直接在對方外遇後請對方將財產全過到自己名下來,可以用贈與契約或辦理分別財產制處理,辦理分別財產制的缺點是,哪天對方發了也沒你的份。

雖然,的確有過案例是大老婆透過這樣的協議向外遇的一方索取了100萬的損害賠償,但並不是每個配偶都會乖乖地留著財產等著被告,很多配偶在東窗事發時老早五鬼搬運去了。

因此,不要以為跟對方簽協議書就可以高枕無憂,利用公證的贈與契約先把財產過到自己名下是個方法,避免最後還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也要對方願意照做。至於放棄監護權跟探視權,只是個君子協定,實際走上法院意義不大,特別提醒大家不要抱著協議書,就以為拿到免外遇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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