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和夫妻財產之間有什麼關係呢?
一般來說婚後買房子,常常會因為貸款條件的優劣,選擇將房子登記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等到離婚分財產時,會不會也出現借名登記的問題呢?特別是先生在外面工作,太太在家當家庭主婦,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貸款完全是由先生繳納時,會不會離婚的時候,先生可以主張房子是借名登記的關係,所以要太太返還先生呢?
我們先直接點出答案:目前多數法院見解不會把這種關係當作借名登記,而認為太太需要返還給先生,但會列入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先生可以請求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可是,有沒有可能在某些案例中,法官會認定,雙方是借名登記(太太要返還,但可以反請求財產差額分配),或甚至是先生贈與給太太(無償取得,太太離婚不用分給先生)呢?也有可能。就要看個案提出的種種事實跟證據,來證明當事人的真意到底為何?
訴訟中主張是借名登記,法官通常會參酌這些因素:
1.必須有證人證詞、書面證據等等,譬如有證人出來證明當初雙方說好為了貸款利率比較好才登記在另一人名下。
2.出借名字的人不會用自己的錢來繳納房屋稅款。
3.誰去磋商買賣契約、貸款由誰繳納?
4.平常由誰在管理、收益(房租),保管所有權狀?
而贈與則以,房屋本為其中一方所有,婚後以贈與的名義移轉登記給他方,讓沒有工作收入的一方比較有安全感比較常見,但也看過極少數這樣的案例還是被認定要列入婚後財產的分配。
總之,如果夫妻雙方在處理不動產登記時確實有借名登記、或贈與(不需列入財產分配)的意思,最好留下一些書面證據或蛛絲馬跡,以後有紛爭的時候才不會有理說不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