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單親媽或單親爸問到,離婚後對方一去不回,對小孩不聞不問,自己隻身帶小孩,多少也存了些錢,萬一不幸身故,監護權(正確名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不就回到不負養育責任的對方身上,任由對方處置子女繼承到的財產,單親爸媽可不可以用遺囑來自行指定監護人?
這樣的問題,隨著離婚率的攀升,逐漸成為值得探討的議題,畢竟不負責任的父母越來越常見,單親爸媽的憂慮也是其來有自。
我們來看一下民法第1093條第一項雖然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立法理由裡面則是提到:「生存之另一方有不能行使親權之情形(包括法律上之不能,例如受監護之宣告、受停止親權之宣告等;以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失蹤等情形),亦有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實益。」
因此,如果生存的另一方沒有不能行使親權的情事,原則上,當單親爸或單親媽不幸先身故,監護權(正確名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會自動回歸尚生存的父或母,如果過去未成年子女是由單親爸媽的家人幫忙照顧,而對方不聞不問,單親爸媽想把子女交給自己的家人監護,還是得透過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並非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就可以保障自己的遺產不落入對方的掌控之下。
如果單親爸媽真有這方面的擔憂,建議可以從幾個方面下手:
一、遺贈: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
民法第1205條規定:「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因此單親爸媽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的金額內,將遺產贈與給信任的親人,並賦予其以金錢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二、信託:
以遺囑設立信託,指定可以信任的人為受託人,將部份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受益人則指定子女,約定受託人應以信託財產所得照顧子女生活,而於子女成年時,將財產移轉至子女名下。
可以找誰信託呢?
其實一般自然人都可以當信託契約裡的受託人(民事信託),而也有一些金融業者兼營信託業務(營業信託)。
前者的好處是,信託給認識的人或許在處理上會更有彈性,費用也比較可以討論(說不定是無償),缺點是有高度信賴度及自然人壽命長短的問題,萬一受託人比未成年子女還早身故就失去信託的意義。後者的好處是,有金管會在監督,風險低、會計透明及永續經營。
三、保險金信託
另外,或許單親爸媽名下的財產不多,但是訂有壽險性質的高額保險金契約,譬如:身故的話,未成年子女可以領取大筆的保險理賠金。這種狀況,也可以找其配合的銀行一併簽訂「保險金信託」,將身故保險金交付信託帳戶,以免遭親屬不當挪用。
在保險金信託契約中可以約定,專款專用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費用,並約定信任的親人當信託監察人。在保險金撥付時,會直接轉入受託銀行財產專戶,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內容代為管理運用。
以上的方式提供給單親爸媽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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