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小婷上班時突然拿到公司人事部門同事娟娟代老闆發的一份文件。
「員工守則.......這是什麼?」
「老闆說,要每個人都簽一份給公司留存。」
「可是這內容.....不合法吧!還要我們同意加班時不請求加班費,我可以不簽嗎?」
「這….妳自己去跟老闆說吧!」看著娟娟為難的表情,小婷也不好意思讓她難辦事,身旁的同事也議論紛紛,她就不信,老闆真能這樣強度關山。
就在即將下班時,她把這份老闆一廂情願的愛公司守則隨意塞進抽屜,準備出發回家時,老闆突然站在她的旁邊對她說:「妳好像還沒交回員工守則喔!」笑裡沒刀,卻有幾分寒意。
「老闆,我覺得這份文件不太合理,恕我簽不下去。」她認為懂得拒絕,才是職場生存之道。
「不好意思,妳好像沒弄懂,妳並沒有選擇的權利。今天沒簽,妳明天就不用來上班了。」
她向來知道老闆的苛刻,但高於同業的薪水,讓她得過且過,房貸、學費可是比老闆還要嚇人的多。
「即使你是老闆,也不能違法解雇我。」這句話不只是為了捍衛她自己,也為了自己的家人,更是為了其他幫老闆賣命的同事們。
「咱們等著瞧。」老闆恨恨地離開她的座位,她也毫不猶豫的背起包包走人。
當天晚上,跟老公商量了之後,她決定隔天由老公陪同她去跟老闆協商,假使老闆認為她不簽員工守則就要解僱她,那就請老闆付足資遣費跟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然而,隔天老闆只說了一句話:「要做不做隨便你,反正不簽妳就不要再進公司。」
她看了老公一眼,他有默契的點點頭。
「好,既然這樣,我同意你資遣我,但該給的資遣費你不給,我就只好上法院要了。」
昨晚說好的錄音,果然讓他們抓到老闆違法解雇的證據。
「減薪、無薪假、留職停薪....這老闆也太無良了吧!」律師放下手上的文件,將雙手盤在胸前,皺起眉頭,雖然在他辦的案例中也不算新鮮事。「如果聲請勞工局調解沒有結果的話,你就直接向法院訴請對方給付這十幾年年資換算出來的資遣費,還可以一併要求對方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妳。
果然,歷經三審審理,法院判決小婷的老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4條第4項之規定計算資遣費給付給小婷,而且依勞基法第19條之規定,發給小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但是那些乖乖簽署的同事們呢?就得被不平等條約綁一輩子嗎?當然不是囉!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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