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是否有修改?以往結婚是共同財產,現在是否為法定財產制?」「如果依您所說的,民法1017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還有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既然婚後財產各自管理,那又為何需要將婚前收入存入另外的帳戶呢?」
「法定財產制跟共同財產制有什麼不同?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最大的差異點是什麼?」
好的,首先,民法對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的確有修正過,在民國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6月28日開始施行,從原本的聯合財產制(非共同財產,但說起來可複雜了)改成現在的法定財產制內容。
由於當時的聯合財產制很複雜,我們以前大學唸書的時候,教授都說那是民法親屬編的迷宮,而且已經是過去式了,就別提了,總之,現在如果結婚沒有另外用書面契約訂立財產制,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我們前兩天我們寫的 夫妻財產分配18招
再來,第二個問題:「既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那又為何需要將婚前收入存入另外的帳戶呢?」
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喔!
我們在前一篇文章有說到,在法定財產制的狀況下,離婚時雙方對彼此剩餘的婚後財產差額,少的一方對多的一方有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
但是婚前財產、婚後財產要怎麼分別?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017條第1項的這句話: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如果今天你婚前婚後的財產沒有去做婚前及婚後財產的各自保存,不管是婚前賺的錢還是婚後的錢都存在同一個帳戶,接下來你的生活支出、個人支出、家庭支出、奢侈支出....等等全部混成一團,到底是花婚前的錢還是花婚後的錢,花父母贈與的錢還是花自己賺來的錢分不清楚,其實會造成計算婚後財產的困難,依前面那段話,是有風險被推定為婚後財產的,所以最好的方法,還是把婚前賺的錢、父母贈與的錢另行儲存,以免日後有爭議。
第三個問題,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是分開的,所以彼此都可以各自處分自己的房子跟財產,如果賣掉,對方是無法干涉的,但跟分別財產制的差別就在,分別財產制離婚時是不能跟對方分剩餘財產差額的,法定財產制則是可以的。
而共同財產制顧名思義:
1.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2.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
是不能自作主張要處分賣掉的。
不過提醒大家,如果要選擇跟法定財產制不一樣的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都需要另外書面訂立契約,否則一般人都還是屬於財產各自管理、離婚再來清算的法定財產制。
以上是用最淺顯的方式解釋給大家聽,如果真的想把財產的分配方式搞清楚,還是要找律師討論,以免影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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