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法院判決,是先生外遇後離家不回,還跟元配請求離婚,在訴訟的過程中,太太才發現,先生為了減少太太向他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金額,故意在提離婚訴訟之前二個月,就把名下銀行帳戶裡的現金將近一百萬元陸陸續續在兩三個月期間提出來,並主張這些錢是花掉了,所以不用列入財產分配。
真的是這樣嗎?法官又是怎麼看的呢?
在離婚的訴訟中,財產較多的一方為了避免被分配財產,在離婚之前先行做脫產的動作很是常見,如果是房子過戶掉了,很明顯是脫產,但如果是花掉一筆要多不多的現金,甚至像這個案例中,先生提出一些名筆的照片,表示自己平時就有搜集名筆的習慣,又請自己的母親來作證,表示兒子是孝順幫他換了冷氣跟買了按摩椅,所以是道德上的贈與,依法不用列入財產分配。
但是本案中的法官認為,先生提出的名筆照片無法證明是何時購買,證人是母親的證言可性度也不高,加上二、三個月內提領一百萬也與往常的提領習慣不同,而認定該筆款項是「主觀上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惡意移轉」,所以應加計算當先生的婚後財產,太太也可以分配。
我自己常常被身邊的女人們詢問到離婚的時候自己有多少權利,可以分哪些錢?然而,我最常說的就是,對方只要一脫產,那就是一毛也沒有,而聲請法院先行假扣押需要提出扣押金額的1/10 做為假扣押的擔保金,也不見得每個人都拿得出來,譬如扣押1000萬的財產就要押100萬的金額在法院直到訴訟結束為止,訟則終兇,其實一點保障也沒有。
所以勸姊姊妹妹們,婚後買房子,不要先計算著登記誰的名字節稅省利息,既然雙方一起為家庭努力,不論是雙薪一人支付房貸一人支付生活費用,還是男主外女主內,雙方貢獻不同,最好至少登記共有比較保險,其實在實務運作上,如果女方是家庭主婦,男方外出工作負責繳貸款,女方在家操持家務,登記共有不但可行,對女方也是起碼的保障,假使離婚了要分開,向法院聲請拍賣分割房子平分價款,應該是公平又簡單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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