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好多粉絲私訊詢問協議離婚該注意的事項,容我在此統一回覆,我知道大家都用不到,只要幫我分享給用得到的路人就好了,哈哈!
一、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其實最陽春的離婚協議書在戶政事務所的網站都可以下載,通常會寫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及財產的歸屬。
二、有沒有非寫不可的條款?
通常為免爭議,最好在離婚同時就把講好該過的財產過一過,然後在離婚協議書最後面,附註放棄其他民事上請求權,包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然沒被對方發現的私房錢,五年內都還能請求分配,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看夫妻財產怎麼分。
三、離婚協議自己簽一簽就好了嗎?
協議離婚需要兩位證人,並需至戶政事務所做離婚登記,千萬記得,證人簽名時,最好跟男女雙方四個人坐下來同時簽名,避免日後生爭議,被主張離婚無效。
四、為了離婚,我放棄了小孩的監護權,現在後悔了,還來得及嗎?
大家還記得前幾天的『別擔心,你有監護權』嗎?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俗稱監護權),是以子女的利益為考量,如果你是小孩的原始照顧者,勇敢的回去爭取吧!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五、我和前配偶約定由我單獨監護子女,是不是對方就不用付小孩的生活費?
絕對不是!監護權和扶養費是兩回事,單獨監護仍然可以跟對方請求小孩的扶養費。
六、前配偶逼我放棄小孩的探視權,我真的以後都不能看到小孩了嗎?
只要聲請法院酌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仍然可以正大光明的與小孩來往。
七、離婚協議中雖然有約定對方要負小孩的扶養費,萬一對方拖欠賴皮怎麼辦?
建議註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簽立本票作為擔保。
八、我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小孩的撫養費用叫做扶養費,對前配偶的生活費支付則叫贍養費,目前台灣的法制需要具備三大要件才能請求贍養費,一是判決離婚,二是無過失,三是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條件之嚴苛,實在不能抱太大的期望,只能寄望對方自願支付,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上。
九、我可以向對方要求多少小孩的扶養費?
目前法院最常使用的標準就是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月消費支出來認定,父母雙方各負擔1/2,再依雙方財力調整。
十、扶養費可以請求到什麼時候?
一般都是到小孩子二十歲成年,也有出現過法院的判決要求對方給付到大學畢業為止的,負擔太重的一方可以試試看。
十一、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
那只能到法院訴請判決離婚,可以參考民法第1052條列舉之十大法定原因,如果不符合也有概括條款可以使用,只是走上法庭畢竟是種撕裂,有小孩的更是連小孩一起折騰,還是好聚好散,各退一步吧!
最後,希望大家都用不著,一輩子幸福甜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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