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人:蔡詠晴
近年來,台灣與中國之間的貿易關係密切、人民往來頻繁,雙方人民因財產、身分上之糾紛亦因此大為增加。在台灣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的同時,自須慎重考量在台灣法院得到的裁判,在中國的執行可能性,因為若無法持台灣裁判在中國執行,在台灣之裁判豈不枉然?
中國最高法院在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和《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仲裁裁決的規定》兩部司法解釋,處理關於涉台民事裁判之執行問題,扼要介紹如下:
- 執行依據:(《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1、2)
台灣法院之民事裁判、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等依台灣法律與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者,均得向中國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全面認可於台灣法律上與民事判決效力相同、得作為執行依據者。 - 管轄:(《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4)
申請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案件,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台灣人於中國無住所、經常居住處所亦無妨;只要被申請人有居住在中國之事實,或其財產所在地在中國即可。 - 判決真實性之確保:(《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9)
申請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亦可申請台灣司法互助,以證明該判決生效。 - 執行期限:(《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20)
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期間,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在台灣判決作出兩年之內可以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對於涉及身份關係的判決,比如離婚、親子關係的確認等,在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上還有特別規定,則無期限限制。
- 如果因家事事件與中國人民涉訟,於台灣所得之民事裁判,只要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有一方在中國有固定之住所、經常性之居所,或是被申請人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位於中國,原則上台灣人均得向中國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 執行期限,若事涉家事事件中之財產事件(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之丙類事件),以台灣判決做成後兩年為期;至於若事涉身分事件,則無期限限制。
資料來源:《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5/06/id/1482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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