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扶養費該付多少?


什麼?法院判一個月一萬元讓我養小孩?這樣的扶養費怎麼可能養得起小孩?


當離婚時,雙方常常為了扶養費高低在爭執,通常法院會依主計處公佈的故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來計算,再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擔。

譬如新北市每人每月消費是20315元,一人一半也只能拿到一萬元左右。

不過,在某些特殊的狀況,法院還是可能裁定超過或低於這個金額,
我們一起來看看有哪些裁定跳脫了主計處的標準,裁定較高或裁定較低的金額。


表格製作:可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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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判較高)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4 年家聲抗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審酌兩造每月平均薪資或收入實已
      高於標準國民所得,顯不宜以上揭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統
      計數字作為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99年間
    高雄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9,634元,惟
    聲請人年事已高,醫療費用支出顯高於通常之平均值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4 年家親聲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凌先生(即本件相對人)從事八大行業行政經理約
      15年時間,每月底薪有45千元,獎金不固定,每月薪
      水至多約有10幾萬元。」(見本院卷第94頁)之所得,已
      高於一般平均之所得甚鉅,縱有情事變更之事由,依經驗
      法則,相對人應仍存有一定之積蓄而足以支應部分扶養費
      ,兼衡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102年高雄市每人每月平均
      消費支出為19,081元;及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所
      公布之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485元之
      標準等情,再輔以契約自由原則、私法自治之精神、情事
      變更之態樣及兩造之現今職業(聲請人丙○○目前無業;
      相對人則為視聽歌唱店業務人員),堪認依未成年子女即
      聲請人乙○○目前居住之高雄市當地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及
      依其年齡生活所需等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等情,認應改定
      相對人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為15千元,較為妥適。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聲請人目前每月於○○照顧中心之照顧費用(含尿布等耗
    材費用)約須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又須固定就醫看診
    ,故每月尚須支出醫療費用、就診車資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
    費用等雜支,聲請人所需之生活費用顯高於平均每人月消費
    支出,故以每月3萬元為計算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1 年家親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查報告高雄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19,634元計算,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每月負擔7,000 元之扶養費,雖稍逾上
      開相對人應負擔比例即6,545 元,但因聲請人已屆青少年
      學齡兒童之生活及教育費用等日常生活支出略高於一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抗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惟邱○英有重度智能障礙,醫療保健之需
        求應高於一般人之開支,自有就此部分予以適度提高之
        必要。本院綜參上開消費支出項目,在審酌邱○英之病
        況,認邱○英每月所需扶養費以15,000元計算,應屬適
       
(判較低)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聲請人之父之收入、資力顯低於一般標準家庭
    收入,相對人復查無所得,則渠等子女即聲請人可享受之消
    費支出應較各年度行政院公布標準為低,並綜衡聲請人成長
    階段之需要、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等綜合
    判斷,認聲請人每月所需之扶養費為12,000元應屬適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二人之經濟條件顯然低於一般受薪階
    級之所得,是如以上開調查報告所公布99年度台南市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16,269元,作為抗告人每月之扶養費數額,並據
    此要求相對人負擔扶養費,尚非適宜,而有適度酌減之必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親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兩造合計所得收入低於新北市家庭之平均所得收入,應無法
    負擔上述平均消費支出之生活水平,本院審酌新北市地區之
    生活水平、聲請人甲○○之年齡、就醫、就學等受扶養之需
    求等事項,認聲請人甲○○自98年起至102 7 31日止,
    每月所需之扶養費用應以15,000元為適當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相對人倘負擔聲請人上開扶
    養費,將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依民法第1118條但書規定減輕
    相對人之義務,爰將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予以酌減為
    每月應負擔5,000元。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聲請人前有多年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相對人負擔全部之扶養義務顯
    失公平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審酌聲請人對相對人未善
    盡扶養義務之損害程度,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減輕其等
    義務,爰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予以酌減為每月相對
    人乙○○應負擔1,000元,相對人甲○○、丙○○應各負擔
    2,000元。

最高法院 104 年台簡抗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應以能達成其教養及成長目的之需要為考量
,倘父母約定之扶養費數額遠高於一般社會水準,致未成年子女
生活於奢華浪費之環境,對其教養及成長並非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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