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爆出的戲劇名旦婚變,姑且不論是真是假,今天來跟大家聊聊,如果夫妻的其中一方把身上所有的財產都贈與給小孩,另一方能不能有意見呢?
首先,有常常收看律師娘粉絲團的就知道,夫妻間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是各自清償的。可以參照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如果照這麼說的話,夫或妻就可以隨自己的意思把所有的財產都贈與給小孩了嗎?
我們先從如果沒有這個贈與出現的話,正常的程序,如果夫妻離婚或者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的話,會產生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婚後賺的錢剩比較少的人,可以跟剩比較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這裡可以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也就是說如果夫身上剩的錢比較多的話,為了防止之後離婚時會被分走一半的差額,或甚至夫先一步死亡時妻可以先分走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外,還可以繼續跟繼承人(通常是兒女)平分剩下的遺產。舉例來說,如果夫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剩900萬,妻剩0萬,小孩有兩個,那夫先走一步,妻可以先拿(900萬-0萬)/2=450萬,剩下的遺產450萬再跟小孩每人平均分配150萬,等於太太這邊拿走600萬(450萬+150萬),所以如果夫妻感情不睦,其中一方要把錢先贈與出去防止對方分走多數的財產其實是相當有動機的。
不過,真的可以這樣嗎?
我們得再看看民法的另外幾個規定:
第1030條之3、第1020條-1、第1020條-2
(嗶........)
因為法條太艱深,我們用人話講來聽,法條附在後面有興趣的自己看。
這幾條規定白話一點可以這麼說:
1.夫或妻為了不讓對方分財產為目的,故意把財產處分掉,那麼在死亡或離婚前五年處分掉的財產價值應該追加回來計算,但如果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就不用。
2.如果追加回來不夠分,可以向受利益的第三人在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3.夫或妻因為對方贈與他人的行為,導致以後剩餘財產分配會受到損害的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贈與行為。
因此,真的要認真講起來,也不是你愛把財產怎麼給就怎麼給,為了不想讓對方分財產,而把財產都過戶給小孩,其實對方在超過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之外的贈與,是可以請求撤銷的。
至於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到底有多廣,就個案認定,但我想如果把五間房子都送給同一個小孩,大概很難認定為這是道德贈與了。
很有趣的議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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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艱深,看不懂是正常人的法條)
第1030條之3:
1.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3.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20條-1
1.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2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既然可要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請求權,但債權人要強制執行查封此請求權又法所不許,這法定財產制的立法意旨還真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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