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 星期一

夫妻財產系列之一: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款,房子是誰的?

讀者來函:
請問,若是婚前買房,登記女方的名字,並由太太賺的薪水還貸款,這樣對女性保住自己的財產比較有保障是嗎?我是不是應該盡量在婚前買房子?

常常被問到這樣的問題,依目前的法定財產制,夫或妻的財產,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所以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女方的名字,就是女方的,與男方無關,除非有證據(譬如協議書、證人、錄音等等),能證明是借名登記(男方所有,只是說好借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關係,不然女生都可以自己決定出租、買賣等事宜。

但是,關於女生用婚後賺的錢清償貸款的部分,依民法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白話點說就是,還掉的貸款,也算是婚後剩餘財產,在計算財產的時候也要納進來分配。

角色倒過來,房子婚前買的登記男方的名字,男方用婚後賺的錢還貸款,女方錢都拿去家用花掉了,一樣可以向男生要求分配還掉的貸款的部分。

如果拿到判決後,對方不給付,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子,取得應分配的金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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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1. 那請問如果是婚後買房是用老婆的名字,離婚時這房子男方也有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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