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也被問了幾次同樣的問題,看來並不是稀有的案例,因此就在這邊,跟大家聊聊:隱瞞已婚的事實和別人交往,對無辜的第三者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過去在實務上曾經發生的實際案例
一位古姓男子承諾黃姓女子雙方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不過兩人在交往一陣子之後,古姓男子卻瞞著黃女另娶他人,並隱瞞自己已婚事實繼續與黃女交往,甚至限制黃女與其他男性交往,而黃女在交往中還為該男子購買健康食品以及煲雞湯,後來得知古男已另娶他人後,遂以古男耽誤自己適婚年齡為由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法院認為古男明知雙方係以結婚為前提而為相互交往,竟對黃女故意隱匿已與他人結婚之事實,且禁止及阻擾黃女認識其他男性朋友,而與黃女繼續相互交往,顯已逾一般社會客觀上所能容忍程度,殊非一般男女相互交往之道德層面,核屬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且審酌古男與黃女約明以結婚為前提而為相互交往,明知隱匿已婚之事實,且對黃女仍巧言飾詞稱愛黃女一輩子,在40歲以前與黃女結婚,於黃女知悉被告已婚時,令黃女失去青春歲月、追求婚姻生活之機會,對黃女造成精神上極大之痛苦,顯嚴重於一般社會上普通男女朋友結束交往之情,核屬情節重大,判決古男應賠償40萬元。
陳姓女老師與羅男交往6年,期間2人交往玩樂費用大多由陳女負擔,並論及婚嫁,沒想到羅男刻意隱瞞自己有太太及2個小孩的事實,之後因羅妻發現將夫妻婚紗照傳給陳女看,陳女始知受騙,憤而向羅男提告求償,高等法院判羅男應陳女賠償20萬元,全案定讞。
看到這兩個判決,大家應該會覺得,賠償金額也太低了,不過,可以說,人生在世,心靈所得承受之痛,恐怕也不是金錢所能彌補的吧!
相關的法條如下: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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